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|
设定依据 |
备注 |
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审批 |
《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令第54号)第十二条。 |
保留 |
国防计量认可证审批 |
《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令第54号)第十六条。 |
保留 |
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|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)第十九条。 |
保留 |
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》(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)第四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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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|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66号)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。 |
承接 新增 |
硝酸铵出口审批 |
1.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66号)第二条、第二十五条。 2.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》(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海关总署令第21号)第二十条。 3.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海关总署《关于印发<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安〔2013〕61号)第十三条。 4.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、公安部 (公告2006年第1号),硝酸铵属品名表中第58项。 |
承接 新增 |